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有助於保障大規模侵權中的受害人權益、激勵經營者強化主體責任意識及能力、構建合理的風險分擔機制。強制立法不僅有助於做實上述效應,且與當下通過政府綜合治理增進食品行業信用的實際需要相契合。立法形式應從部門規章向行政法規、法律過渡,採取「政府主導與商業基礎相結合」的運營模式;通過試點確立強制保險中食品、食品企業及行業的基準範圍,限定保險人資質並加強激勵,賦予受害人直接請求權;通過合同的訂立與解除創造投保人的選擇權與保險人的競爭市場,由監管機構制定基准保費並以此指導保險人確定具體保費,強化保險費的獎懲功能,完善保費確定與調整中的協力廠商評估與聽證機制;責任範圍應限於人身損害並應設定責任限額,超出責任範圍和責任限額的損害應通過風險救助基金、「基本險加附加險」等模式拓展賠償能力;投保人應具有如實告知、配合檢查與事前防範等義務,因受害人故意引發的人身損害屬於保險人的免責理由;最後還應完善行政與司法治理等配套制度建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