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兩個行政行為之間存在法定的先後關係,在先行行為無法爭訟後,能否在後續行為的撤銷訴訟中主張審查先行行為的合法性,這就是行政行為的違法性繼承問題。固然可以通過立法明確禁止在後續行為中審查先行行為的合法性、或者靈活運用救濟時效的例外事由允許直接針對先行行為提起撤銷訴訟,但法院始終都可能直面違法性繼承問題。公定力與不可爭力因僅針對行政行為的效果而言,故而均不構成承認違法性繼承的障礙。違法性繼承論應作為行政救濟法上的問題來理解,其實質在於私人權利救濟的必要性與先行行為的法安定性需求之間的權衡問題。在先行行為的權利保障程式並不充分、安定性需求不甚強烈的情況下,法院可給違法性的繼承論作出肯定的回答,拓寬私人權利救濟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