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於看守所或監獄之病人與住院之病人,雖同是病人身分,兩者入獄(院)原因與目的都不相同,入獄原因係法律強制,入院則否;入獄目的在行為矯治與懲處(戒),入院目的在治療疾病;因此兩者之醫療環境、管理重點與方式均差距甚大。簡單而言,羈押事務屬於法務部職權,住院醫療事務為衛生福利部職權範圍,兩者主管機關、規範目的與職權範圍明顯不同,因此羈押與住院兩者之管理明顯不同,病人入獄後由管理員負責管理(照顧),管理員並非護理人員,管理方式依所長指示,並非醫師,因此入獄人犯,醫師無照顧義務至明。人犯出獄或保外就醫,甚至醫囑皆非醫師可以單方面決定執行,必須典獄長(或以上)同意,因此病人死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因兩者照顧義務差異甚大,醫事審議與司法不應只單純檢視病歷就遽下判斷,宜分段審視,分別論斷,方為妥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