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版式設計專有權的權利對象和邊界不清,其根源是錯誤地以為版式設計專有權的對象是“版式設計”。版式設計受著作權法保護,正當基礎不外乎排版勞動與審美表達。一方面,按照既定的版式設計逐頁手工揀字、對齊,或者用電腦編輯作品,需要付出實質性勞動,這適合採用鄰接權保護。據此,只有以原樣複制此種版式設計出版同樣內容的圖書期刊才構成侵權。另一方面,以字符作為繪畫創作元素,變形配色並結合圖案、留白,由此形成的用於宣傳的圖文版式設計屬於“作品”,其審美表達如果具有獨創性,則應作為美術作品享有著作權。在這兩種法理基礎之外,再以鼓勵創新為由對“版式設計模板”類推適用版式設計專有權保護,不但不能鼓勵版式設計模板直接開發者投入創新,反而容易導致法律適用混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