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合同旨在解決法律關係的爭議或不確定性,通過雙方互相讓步來確認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和解的多重功能使得其不能被定性為有因的債務合同,而是要根據具體內容加以判斷。和解可能發生變更、更新、認許、免除、新債設立、物權移轉或債權移轉等各種效力,也有可能發生其中幾種效力的混合。即便和解當事人就此發生錯誤,考慮到和解的確定效力,原則上也應排除撤銷權。但若發生和解基礎錯誤,德國法採取和解合同直接無效的立法例,排除當事人的撤銷權。有關意思表示瑕疵的一般規則,基本都適用於和解合同,只是根據其解決爭議的目的略有調整。其重心還是在於和解合同中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釋,成文法不過將和 解中通常含有的意思表示予以法典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