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凍胚胎是一個牽涉法律、醫學、倫理諸多領域的問題。在人性尊嚴和生命救治的折衝樽俎間,英美法的主流意見是將冷凍胚胎界定為一種處於人和物之間的中間體。就對冷凍胚胎的監護權或處置權之爭,尤其在夫妻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美國法上產生了三種處理模式,分別是合同模式、同時合意模式和利益衡量模式。合同模式是目前美國判例採用的主流模式,但在夫妻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情形,仍需要法院進行個案中的利益衡量。原則上不生育權應當優先,但在一方無法通過其他途徑成為父母的情況下,讓其生育權占優可能是更為妥當的選擇。由此觀之,江蘇省冷凍胚胎案的二審判決尚不無可議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