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項規制規範並存的背景下,我國司法實踐針對金錢債務遲延違約金存在多元的控制方案,有必要結合實務資源對諸規範的互動關係作解釋論整合,以完善司法適用,助力規範更新。金錢債務遲延違約金發生給付效力,系於違約金約定和遲延履行兩項前提。為防止法律規避,針對借款合同期內利息的利息法定限額,應延伸適用於其遲延違約金。應根據是否約定了期內利息或違約金,將約定的遲延違約金與法定的遲延還款罰息之間的適用關係區分為四種情況。違約金的司法酌減不適用於法定遲延罰息,且應在利息法定限額範圍內考慮適用,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也有一定特殊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