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分類與職權分配本應是司法改革的一個核心議題,而今卻呈現出學術供給不足、法律規定不佳、實踐運行不暢的局面。事實上,司法實踐中已經形成了法官分類行政化的趨勢,由此帶來了法官任職資歷化、法官身份榮譽化、法官權限混同化以及司法行政化等弊端。為讓司法回歸真正意義上的司法、讓法官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法官,需要重新審視法官分類,推動其由行政化走向司法化:可以將法官分為助理法官、普通法官、資深法官,分別賦予輔助審判權、核心審判權、指導審判權,審理不同的訴訟案件,處理不同的審判事務,並且分屬不同的內設部門,以祛除法院系統的大鍋飯弊病,走出司法行政化的泥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