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大背景下,一般觀點認為,並購重組乃優化國有經濟佈局和升級產業結構、避免同業惡性競爭、提高國有資產監管效率、提升規模經濟水平的有效途徑,於是這成為政府產業政策的偏好。但國有企業尤其是中央企業並購這種大規模經營者集中會對市場競爭帶來負面影響,從而背離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則。《反壟斷法》作為規範市場競爭秩序的“經濟憲法”,理應適用於包括國有企業尤其是競爭性國企在內的所有市場主體。涉國有企業尤其是競爭性國企的經營者審查集中適用《反壟斷法》的“社會公共利益”豁免制度時,必須嚴格限定其適用條件;當產 業政策與反壟斷規制衝突時,應該堅持競爭執法優先。國企並購適用經營者集中審查制度當前的法律障礙主要在於缺乏靈活的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清晰的經營者集中實體分析框架和類型化的經營者集中豁免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