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改革的頂層設計提出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是集體用地入市的前提,這為土地使用規制方式和限制邊界提出了新的挑戰。德國法上關於允許具體土地開發計畫形成了在規劃控制區內的合規劃審查,在建成關聯地區允許按已有特質發展而進行現狀相容性審查,在自然特徵保護的外圍地區普遍禁止例外審查等不同開發強度控制。我國應設置適度的不同開發強度層次的土地開發規制方式,為“合理地利用土地”的直接憲法要求提供制度保障。德國土地所有權享有憲法保障並在比例原則平衡下被施以社會義務,具體到土地開發規制中形成了有效的值得借鑒的法律控制方式,即規劃權衡過程的正當要求,在同等情況下負擔均等的要求,在規劃區外的個案權衡中允許基於不同開發強度控制賦予土地使用權在審查中的不同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