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民事訴訟是追索流失文物的重要途徑。在跨國文物追索訴訟中,法院通常依法院地法裁定原告是否具有訴訟能力,但依文物原屬國法裁定原告是否適格,因此,追索方可以採取增加原告的策略以提高成功起訴的幾率,同時,國家應承擔主導角色。文物追索訴訟由起訴時文物所在國的法院管轄,並依法院地法對特定文物屬於動產還是不動產進行識別,這是各國普遍認可的兩項原則,我國亦應遵循;由於各國普遍適用“物之所在地法”解決文物歸屬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追索方需對文物交易地所在國的民商法律進行研究以預判訴訟結果;鑒於公法無域外效力,我國應積極參與國際立法,借助條約機制克服這一法律障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