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與經濟法的契合點在於法律制度現代化。預算法不僅事關政府之間有限財政資源的合理分配,同時也涉及權力民主化運作。如何實現“亞憲法”預算法現代化是落實《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的重點步驟。為此,應當以“權力結構--決策方式--預算結果”為框架,討論現行《預算法》存在的“議會至上”與“政府主導”的結構性失衡、中央與地方財權與事權切割不均衡、決策方式中“碎片化”等諸多問題,並在此基礎上對《預算法修正案》加以評述。《預算法修正案》強化了人大預算監督權力,實現了預算由“政府管理工具”向“管理政府工具”的轉變,但其並未解決預算權力結構及決策方式所存在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