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傳播權區別於複製、演繹權和發行、出租權,是著作權人享有的以不轉移作品有形載體所有權或佔有的方式向公眾傳播作品,使公眾得以欣賞或者使用作品內容的權利。公開傳播權控制的是向公眾傳播作品的行為,僅提供網路地址的設鏈行為不屬於公開傳播行為。公開傳播權區別於發行權,因此不存在權利用盡問題。公開傳播權中的公開是指向不特定公眾傳播作品,應以一份作品複製件而非作品本身作為是否面向公眾作為公開傳播的判斷標準。以公眾是否需要在特定時間和地點聚集,公開傳播權可分為“在公眾傳播權”、“向公眾傳播權”。現行《著作權法》中應引入公開傳播權的定義,將“在公眾傳播權”統一為公開表演權,以避免該類權利過於分散,同時還應擴大“向公眾傳播權”的控制範圍,使其與國際條約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