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著作權法》中的法定許可制度在構建之初就存在諸多問題,這一制度二十多年的實踐表明其並未起到恰當調節權利人與使用人利益關係的作用。在我國《著作權法》進行第三次修改的過程中,應當進一步審視現有法定許可的各種情形,重新構建一種建立在透明有效機制和程序保障之上的、僅針對教育和公共文化機構的法定許可。具體說,應當取消報刊轉載、錄音製作的法定許可;保留現有教科書法定許可的內容、並將遠端教育的網路傳播法定許可整合進來、增加非營利性公共文化機構通過網路向註冊用戶提供本館舍內絕版作品複製件的法定許可,構成教育目的使用的法定許可;取消錄音製品播放法定許可,將針對所有作品的播放法定許可限定於非營利性公共廣播組織以教育為目的的播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