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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 (201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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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事地域管轄制度釋疑——兼對《民訴法解釋》規則的述評
作者
曹志勳
中文摘要
在我國現行程序法和實體法兩套合同履行地規則中,應當優先適用程序性規則,慎重對待統一履行地規則,並且考慮在協議管轄中對消費者的保護是否足夠。應訴管轄在立案實質審查制下有適用可能。法院在向被告送達文書後不應繼續依職權審查一般地域管轄問題,答辯期屆滿時適用答辯失權規則,對於法院就案件無管轄權時可以依職權移送管轄的規定,應當基於目的性解釋限縮在被告提出管轄異議時。為了防止管轄異議中間上訴制度被濫用,管轄異議可以與一審實體問題並行審理。
起訖頁
75-87
關鍵詞
地域管轄
、
合同履行地
、
應訴管轄
、
管轄異議
、
依職權移送
刊名
法学家
期數
201512 (2015:6期)
出版單位
中國人民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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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死亡保險合同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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