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1.1條(a)(1)(iii)中一般基礎設施的判斷,可借助公共物品理論對基礎設施進行類型化識別。具體而言,純公共基礎設施自動構成一般基礎設施,除非政府行為限制此類基礎設施的使用;私人基礎設施自動喪失一般基礎設施的資格;准公共基礎設施應首先被假定構成一般基礎設施,除非證據表明存在准入限制。准公共基礎設施應進一步區別俱樂部基礎設施和公共池塘基礎設施,並在符合比例性原則和普遍使用標準時構成一般基礎設施。中國應對美國相關反補貼調查的基本思路,應是主張土地使用權和電力均構成公共池塘基礎設施,並分別根據普遍使用標準和比例性原則予以抗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