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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裁判周報
201509 (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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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事法--程序法類
作者
解讀裁判周報編輯室
中文摘要
證明與釋明之區別
所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
法院於分別囑託數機關或團體就同一鑑定事項為鑑定時
主張有別於常態事實存在者,應就該變態事實負舉證責任
主張契約關係之存在者,雖不能直接證明其締約之事實,惟依間接事實,倘足以推認應證之締約事實為真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2條規定,即無不可
當事人一方死亡,其承受訴訟問題
起訖頁
15-25
刊名
解讀裁判周報
期數
201509 (1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民事法--實體法類
該期刊-下一篇
刑事法--實體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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