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目的將醫療爭議之調解法制化並配合適度補償給付,調和醫病關係,減少醫療訴訟案件。作為推動「醫療疏失刑責合理化及明確化」之配套措施。二、增列醫療法第82條之1(仍在衛環委員會審議中)1.現行醫療法第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2.醫療法第82之1之修正草案: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以故意或違反必要之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致病人死傷者為限,負刑事責任。但屬於醫療上可容許之風險,不罰(第一項)。前項注意義務之違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及客觀情況為斷(第二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