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約略一年前的今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Alice v. CLS Bank(下稱「Alice案」)判決,Alice案是該法院繼2010年Bilski v. Kappos(下稱「Bilski案」)後再次針對商業方法與軟體之可專利性議題表示意見,並試圖為下級法院提供一些指引方向。2010年的Bilski判決,已使美國專利局特別公布「基於Bilski v. Kappo一案決定可專利性臨時指導原則」(Interim Guidance for Determining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 for Process Claims in View of Bilski v. Kappo),然而,仍有不少論者對該案是否實質改變美國專利法針對商業方法或軟體專利可專利性之規定,抱持保留態度。聯邦最高法院在審理Alice案時,也認為該案是其再次澄清商業方法及軟體發明可專利性問題之重要機會。本文欲在Alice案一週年,再次檢驗該案對美國專利法之影響。本文第一部分希望透過統計數據,分別觀察這段期間Alice案對專利申請、專利有效性程序以及專利訴訟之影響,透過這段時間的統計資料,發現Alice案已經嚴重影響商業方法及軟體專利之可專利性。本文第二部分進一步分析Alice案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對商業方法及軟體專利之幾則判決,觀察Alice案對下級法院產生之實質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