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法第101條規定,凡任何新及有用的方法、機械、裝置或合成物等,均得受專利保護。前揭規定乃美國專利客體之規範,屬專利適格性之判斷層次。有關專利適格性之範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表示國會當初制定專利法時既未有意且明文排除特定保護客體,則對於該條所定四種客體範疇之界定,應本於鼓勵研發創新之立場,盡可能採取廣義之解釋。惟美國最高法院同時亦於累積個案判決後,明揭諸如「自然法則(laws of nature)」、「自然現象(natural phenomena)」與「抽象概念(abstract idea)」等基本原理原則為不得受專利保護之客體。蓋因此等原理原則乃屬科學技術發展所必需之基礎,倘准予之專利請求範圍包含此等基本原理原則,他人將無法運用該原理原則而繼續從事研發創新,此結果應非專利制度之本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