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政策作為私法與公法之間的轉軸規定於《民法通則》,是我國特有的做法。國家政策成為民法的非正式淵源經歷了以國家政策為主導、國家政策和法律混合規制、以法律為主導的三個階段;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國家政策均在不同程度上產生影響;國家政策與公共政策、民事政策、經濟政策、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等均有所差別,不能簡單等同。國家政策在民事裁判中的定位依據是《民法通則》及法釋[2009]14號,並具有積極作用;通過融入司法解釋和工作指導意見,國家政策分別以顯性和隱性的途徑影響著民事案件審理的思路;在民事司法實踐中,國家政策通過《民法通則》第6條介入民事活動並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法院對國家政策的理解存在一些誤區。因此,在市場經濟已經確立和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建成的法治中國,應謹慎適用《民法通則》第6條;在未來制定《民法典》時應取消國家政策在民法中的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