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產生刑事法關連的非刑事程序,也有不自證己罪原則的適用問題,此即前置效力。本文從九十六年台上字第七二三九號判決出發,結論認為,先前民事法院審理當選無效之訴取得甲證言的過程,因未盡不自證己罪之拒絕證言的告知義務而違法,依照合併觀察法,此項前置程序的違法取證,必須與後來的刑事程序結合觀察,其效果如同在刑事程序違法取證,刑事法院應禁止使用甲於前置程序的先前陳述。但最高法院則偏向從實體法的偽證罪之具結要件,否定犯罪之成立。本文從訴訟法及實體法面向檢討相關問題,並提出不自證己罪原則之前置效力的相關立法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