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目前我國對於結婚要件是採「儀式婚」主義,由於適用上欠缺明確之認定標準,且現行離婚制度採登記主義,結婚卻採儀式主義,兩者不能配合,容易衍生糾紛,導致身分關係包括夫妻關係、父母子女關係、繼承關係等產生不安定性。雖修正後之民法第九八二條採法律婚,以結婚登記為婚姻生效起始點,惟公證法仍有就婚姻為公證之規定,且公證結婚廣為民衆所接受,故此種經由法院公證之結婚是否仍須登記始生效,宜加以探討;再者,戶政機關應如何審查結婚登記,併有誤為登記時,究其婚姻效力如何認定,亦待深入研究。本文先就過去儀式婚之缺失作討論,遞引修正後民法第九八二條所採法律婚所致之諸問題為探討,以期諸先進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