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固有法對於債務清償不能之法律調整,主要有以下二端:其一,以刑逼債,或對債務人科以刑事責任;其二,由債務人成年家屬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遜清之季,受華洋破產債務訴訟之促動,遂有《大清破產律》之制訂。法律一度確立了破產免責原則,但旋被廢止。民初大理院涉及破產之判決例和解釋例,且部分繼受《大清破產律》之精神,但仍秉承中國傳統之債務清償習慣,固守破產不免責主義。迨至南京國民政府時期1935年之《破產法》,最終在法律文本層面再次確立了破產免責原則。回溯中國法律史上破產債務清償責任衍進之脈絡,可以發現,固有法中負債應償的債務清償理念,與域外繼受而來的破產免責制度,在近代中國一直處於一種膠合對峙狀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