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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月旦法學雜誌
200809 (1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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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四條與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的適用疑義兼評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台上字第五八二號判決、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一年上訴字第一一五三號判決與九十四年上更(一)字第五九二號判決
作者
王皇玉
中文摘要
私人間為蒐集證據而竊錄他人言論、談話之行為,究竟應適用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還是適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過去實務上曾召開多次法律座談會,以期統一所適用的法律,但成效有限。本文將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立法源由、規範目的、體系脈絡與條文文義進行分析,以期在現行錯誤與不當的立法文義限制下,導引出合理的解釋方法以及修法建議,並藉此釐清「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四條一項與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的關係。
起訖頁
249-264
關鍵詞
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
純正瀆職罪
、
不純正瀆職罪
、
竊聽竊錄
、
隱私權
、
公務員
、
一般人
、
立法原意
、
文意範圍
、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802號判決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809 (16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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