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負擔加值稅或加值型營業稅之營業人,於申報計算其應納之加值型營業稅額時,得以就其購買營業所必須之貨物、勞務所支出之進項稅額,扣抵應納之銷項稅額。然而,此等扣抵權利之主張於客觀上必須發生於營業之必要範圍內,亦即與營業人之本業或附屬業務有所關聯。上市上櫃公司召開股東會,常見以發放紀念品作為招徠股東開會之誘因。然公司購買紀念品所支付之費用所含進項營業稅額,得否主張扣抵應納之銷項稅額,即成問題。本文乃以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判字第三十號判決為中心,除說明進項稅額扣抵權之客觀範圍外,亦同時探討大法官釋字第二八七號解釋以及稅捐稽徵機關解釋函令之溯及既往問題,俾作為實務運作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