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保險紛爭為民事紛爭類型之一,我國目前針對保險爭議之解決採多元化管道,除依一般民事紛爭之解決途徑外,鑒於保險之專業性與技術性,尚建立保險申訴調處制度,使保戶與保險公司間之糾紛能快速、經濟地解決。惟該制度運作至今,本文以為尚有些許值得探討改善之處,如調處程序流於形式審查、申請調處後時效並未中斷、以及調處拘束力等方面;本文建議可從強化保險申訴調處制度之迅速與效能性著手,如先經過保險公司內部申訴管道、訂定處理權限之期限,以及賦予調處結果部分拘束力,與其他配套措施之配合以求根本面減少糾紛,如此在保險紛爭預防面與解決面皆加以改進,更能保障投保大衆,並進一步提昇保險產業之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