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由擄人勒贖罪的立法理由、要件、中止犯之特設與準擄人勒贖罪的增定可得知,製造對人質安危的擔憂以勒贖是擄人勒贖罪的核心不法,從而本罪保護的法益是被勒贖者的自由與財產以及被擄者的自由。只要意圖勒贖而擄人,被擄者置於行為人宰制支配下即為本罪之既遂,是否進而勒贖,則非所問,故本罪也是一種抽象危險犯。有主張本罪與強盜罪之區別在於是否將被擄者帶離原處所,而不以被擄者與被勒贖者不同一人為限。然考量本罪之核心不法以及擄人之文義,即使沒有帶離原處所,行為人以人質安危為要脅,亦滿足本罪的不法內涵,且為了明確區別本罪與強盜罪,本罪宜以三面的犯罪結構為限。又擄人既遂後,此時加入參與的勒贖者應依個案而成立本罪的幫助犯或準擄人勒贖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