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家事紛爭涉及家庭成員間之身分及財產關係,當事人受制於生態環境與人際間動力關係,常因資訊缺乏,人際互動能力低落,過於主觀判斷,加以信心不足等,均影響紛爭之解決。法官僅在法律架構下,針對兩造之主張及抗辯為判斷後,再賦予法律上之權利義務,常無法真正解決紛爭。筆者自二年三月間起,即於所服務之台北地院家事法庭,在現行法律建構下,以正向主動而積極之態度,尊重兩造意願,瞭解兩造對紛爭化解之需求,並整合心理衛生專業服務,使得當事人於受到尊重接納及滋養,發生療癒後,可以正向地改變,即可以替代訟爭方式化解家事紛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