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2月17日最高法院就纏訟五年之蔡姓原住民持槍案,引用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0條、第30條規定,基於維護原住民狩獵文化傳統之理由,撤銷原審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之判決,自為無罪確定判決(102年度台上字第5093號案),引起媒體大篇幅報導。然而就在數日後之同年月26日同樣係原住民持槍案,卻因最高法院對原住民所持有之槍枝之定義認定不同,以及何謂「供作生活工具使用」之解釋不同,該案被告仍遭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確定(102年度台上字第5203號案)。由於原住民族向來被視為社會弱勢族群,社會對於原住民族之關注多在保護扶助層面之議題上,實務上鮮少就原住民族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持槍問題,在法律適用或解釋上之疑義提出討論,造成受裁判者命運差異何其之大,為此本文乃就原住民持槍問題之阻卻犯罪成立事由之爭議提出探討,以供司法實務工作者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不同層面之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