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於美國的「立即糾正措施(Prompt Corrective Action;下簡稱PCA)」,係指金融監理機關依據金融機構不同資本水準等狀況,具體明確規範應對其採取限制盈餘分配或其他各種可能處分的一種監理措施,並分為應採取的「強制性措施」及可視情況自由裁量的「選擇性措施」。我國亦已建立以資本適足率為基準的監理規範,2002年1月1日及2001年11月1日分別施行之「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及「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對於資本適足率不足8%或6%之銀行,以及資本適足率不足100%之金融控股公司,得依情節輕重施以各種處分,與日本金融主管機關的權衡性措施之精神雷同,雖皆較美國具彈性,然主管機關容易掉入「金融監理寬容(Governance Forbearance)」的陷阱,有時無法令金融機構在問題惡化前即警惕改進,致實施成效恐不及美國。近二年來,我國在法制方面已修制定完成「金融十法」,惟為澈底安定金融秩序,仍宜速強化監理透明度、確立金融機構倒閉門檻,以及完備短、中、長期配套措施等美國PCA所具有的特質,如:修法明定問題金融機構之定義並提早介入、因應「金融控股公司」之成立及早訓練所需金檢專才,以及儘速立法通過「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草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等,將有助於強化我國的「立即糾正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