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優先購買權之外,股東可以通過特別約定的方式將“人合”的形式與範圍予以相應擴大,此時穿透于法定優先購買權而適用于股東實際控制人之變動的優先購買權就成為股東與股東之間的特別約定,由此成就了股東與股東之間在法定優先購買權之外的穿透效力。此種法定優先購買權之外的權利的穿透乃為“私法自治”與“意思表示”的反映,是公司設立之初或設立過程中各方對自身利益的計算已經達成的妥協,從而獲得了利益的平衡。因此,當股東之間存在這種對於股權優先購買權穿透適用的明確安排時,不能斷然否定當事人之間規則的效力。同理,當股東之間在公司設立初始並未通過契約或公司章程對法定優先購買權以外的優先購買權進行特別約定或者限定時,我們的司法機關不應簡單地援引股東可享有的法定優先購買權,以“合法形式規避非法目的”的理由輕易否定當事人對於股權轉讓交易結構的安排與設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