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司法的裁判文書一直因缺乏說理而飽受批評。究其原因,並不能簡單歸咎于法官的腐敗、無能或缺乏督促機制。影響裁判說理的因素,既有隱藏弱點、注重判斷、直接溝通等普遍原因,也有其特殊原因,即特定的“法民關係”。在當代中國的“積極法民關係”下,法官的主要說理對象是當事人以及一般公眾,而非專業的法律共同體成員。法民關係對裁判說理的制約影響,在德國和美國也同樣適用,是一個普遍原理。因此,司法改革無論是模仿德國還是美國,只要不改變中國特殊的法民關係,就不可能從根本上改變司法裁判文書的說理特徵。法學界和實務界要把握“四五司法改革”的歷史機遇,應當從實際出發,結合法民關係的現實特點,完善中國法官的裁判說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