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形成,立法相對成熟,與之相比,法律的執行和實施則存在非常大的滯後性。法律和法律規範體系還沒有完全轉化為一種物質力量,還沒有在社會控制過程中充分體現出它的價值。導致這一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法律體系縱向上的不和諧、部門法之間的不平衡、行政法治與有關司法機制的不和諧等。如果有一套嚴格量化的,具有統一性、規範性、精確性、可操作性和強制性的指標對法治體系的若干問題予以規範,上列弊端可能就會減少很多。法治體系形成指標的設計應側重於法治體系構建、實在法制定、法治過程、法和法治實現等環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