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交易問題已經困擾實務數十年。最高法院創造出事實上處分權之概念,並在一系列判決、判例、民事庭會議決議中,逐步填充其概念,並指出違章建築交易後各種具體問題之處理方式。然而,訴訟案件仍然層出不窮,法院也始終沒有釐清事實上處分權的本質與內涵。本文填補法院見解之空白,並指出實務看法值得商榷處:若違章建築仍會繼續存在,最理想的政策手段是讓違章建築辦理保存登記,且在主管機關依法拆除違章建築前,課予行政罰鍰。替代及備位方案則是將事實上處分權建構為習慣創設之物權,並以房屋稅籍登記作為公示與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之必要條件。在現行法體系下,事實上處分權之最佳定位是一種特殊定限物權——永久使用、收益、處分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