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從歷史上看,美國及歐洲各國法律的發展,都受到以牛頓物理為象徵的傳統自然科學模式的宰制,強調以中立客觀的態度分析獨立存在的外在世界,再以邏輯實驗的方法得出一般規律,組成系統,做為一貫的適用,台灣法學界的主導法科學觀念與此歷史模式相同。但現代科學的科學模式已因相對論、量子物理、混沌及複雜理論而徹底改觀。受現代科學影響的後現代科學觀一反傳統物理的機械觀:強調變化而非秩序;相對而非絕對;機率而非確定;整體而非部分;開放系統而非封閉體系;解釋而非反映實在;社會建構而非客觀實體,對鬆動傳統機械法律科學觀,以及法學研究、法律解釋、法條適用,都會有深遠的影響。但台灣法律人士的背景,法學訓練及研究的方向,都停留在傳統科學模式的認識,使法學教育的再思考增添一份急迫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