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醫師、醫療機構與病患成立醫療契約後,即發生「診療義務」,當醫師、醫療機構違反該義務而導致病患死傷時,將發生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然而,在醫療契約尚未成立之情況下,許多國家醫療法規中皆設有醫師、醫療機構對病患負有特別義務之規定,例如我國醫師法第二一條與醫療法第六十條有關的「緊急救治義務」規定,於醫師、醫療機構違反該緊急救治義務時,雖難以避免行政責任、甚至民事責任之追究,但是否也將構成刑法上之犯罪而須負擔刑事責任?若得以構成刑法上之犯罪,則係構成何種犯罪?是殺人罪?傷害罪?遺棄罪?或是過失致死傷罪?本文借鏡社會人文背景、經濟條件等諸多與我國相近似的日本,以其醫療法上之相關規定與學說見解,來進一步地檢討我國有關違反「緊急救治義務」之刑事責任的議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