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資產收購之法律效果,收購公司無須承受賣方公司之權利義務,而以合併或股權收購方式併購,存續或另立或收購公司則必須承受消滅公司或目標公司之權利義務,因此通常目標公司對第三人之債務或責任太多,收購公司可選擇資產收購方式,而不繼受目標公司之義務與責任。惟若企業以資產收購方式進行併購,而法律結果與賣方公司被吸收合併併入收購公司無異,因而傷害現在與未來債權人之權益時,法令則應有較完善規範。本文藉由闡明問題所在,探討美國法相關規定,供完備我國企業併購相關法律之參考,使交易第三人之權益可獲得較周全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