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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與基本自由保障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簡稱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一九五年於羅馬簽訂,已於一九五三年生效(1)。本公約在世界人權保障之文獻中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在世界人權保障之法制化發展上,更是最進步、最完備的法律體制。歐洲人權公約首先建立了國際申訴制度與法院,並於一九九四年通過建立常設性之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2),以及確立個人在人權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