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經濟部係唯一有權決定是否命令解散公司之主管機關,且不得委託或授權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不論命令解散、不命令解散或開始營業延展准駁之事項,均不得委託或授權,蓋三者係一體而不可分。準此以解,現行實務由經濟部與地方主管機關依契約授權或委託後者辦理者,其契約因違法而無效。是故,事例一A有限公司開始營業之延展,若係由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者,A股份有限公司即得以該准許延展之處分不法而無正當理由為申請命令解散之依據。反之,若係由經濟部核准者,事例二A股份有限公司之申請,唯有經濟部自行撤銷錯誤之核准處分,始有可能獲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