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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月旦法學雜誌
199812 (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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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變更罪名之告知
作者
蔡墩銘
中文摘要
旨在使被告得以充分行使防禦權,以達刑事訴訟法發現真實兼顧程序公正之目的,此條既規定於總則編內,訴訟之各階段自均有其適用,法院於適用同法第三百條時,尤須踐行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始能避免突襲裁判而確保被告權益。原判決將起訴法條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部分變更為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予以論罪,乃未於審判期日前告知該起訴罪名之變更,自屬違法,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起訖頁
14-15
關鍵詞
變更罪名
、
行使防禦權
、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
攻擊防禦
、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
證據調查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199812 (4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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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期刊-下一篇
公司解散之命令(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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