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法院因一造當事人之聲請,而對股東權裁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將對其行使產生限制。惟股東權遭到凍結後,對於股東會出席與表決之計算門檻,將產生何種影響?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八二號判決表示:股東會出席定足數之計算,不因股東權之行使遭限制而有所改變;此項出席門檻之計算,僅以表決權之有無為準,有即應計入出席數,反之則否,而不論該股東是否享有出席權。本文認為,股東權雖遭定暫時狀態,考量股東出席對公司治理具有重大意義,故仍應賦予該股東出席權。法院應充分審酌兩造利害,依利益衡量模式妥善判定之,以避免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濫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