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行政機關為履行公共任務,透過締結契約之方式來達成,在今日已蔚為潮流。惟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之契約除於性質上可能為行政契約外,行政機關亦有可能立於私人之地位,與人民締結私法契約。當締結契約之一方為行政機關時,該契約究屬公法性質或私法性質,在具體個案中並非全然容易區辨,然其區辨實益不僅在於二者受到不同之基礎原則的拘束。同樣重要的是,當契約產生爭議而欲尋求法院定分止爭時,亦隨契約究屬公法或私法性質而應不同法院審理。惟其究屬公法抑或私法,不僅契約雙方當事人經常看法分歧,甚至法院之立場亦不無商榷之餘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