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自檢肅流氓條例(下稱「本條例」)於一九八五年公布施行以來,曾二次被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第一次是一九九五年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宣告檢肅流氓條例中的第五、六、七、十二、二一條違憲,並宣布至遲應於隔年的十二月底失效,因此促成立法機關於一九九六年底完成修法。但在新法施行後,短短不到六年的時間,大法官會議又於二一年做出釋字第五二三號解釋,宣告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中關於留置與否的決定,委諸法官自由裁量,已違反法律明確性而宣告其違憲。本文認為本條例在流氓要件、移送程序、審理程序、舉證責任、執行程序等多處,仍有違憲之規定,以下分別說明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