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隨著資訊的發達以及廣告策略的多樣化,藝人的姓名、肖像在商業用途上飛躍的成長。例如,將名藝人或運動選手的姓名、藝名或肖像擅自冒用,印在月曆、海報、衣帽、杯子或徽章等上面,以之喚起顧客們的競相購買;又,在電視的商品廣告中,使用藝人的肖像畫等。吸引觀衆以便擴大商品的銷路等。諸如此類的「公表權」便成為該藝人等的重要收益源之一(無體財產權)。對此冒用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不當得利或妨害排除等。諸如此類的法理論,首先由美國判例為中心已確立其法概念。在日本也經由判例及學說的累積承認此觀念。在學理上稱之為「Publicity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