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法在不同國家形態下、不同社會時期中表現出不同的功能,而且在重要歷史節點中往往也發揮著推動甚至是決定性的作用,二者呈現出交相輝映的互動態勢。過去,社會多關注財稅法的經濟功能,尤其是強調其中的宏觀調控功能。在“四個全面”的新階段,應當從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高度來完整地認識財稅法的功能,由此才能更好地推動我國的法學學科整體發展和法治事業進步。在“跳出財稅法看財稅法”的檢視下,財稅法功能在範圍上涵攝經濟、社會、政治各方面,在立場上則由“權力本位”轉向“權利本位”、從“管理”轉向“法治”、從“治民之法”轉向“治權之法”。具體來說,財稅法具有規範理財行為、促進社會公平、保障經濟發展三大功能,它們三位一體、協同發力,統一於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宏偉目標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