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甲、乙、丙公司分別參加縣政府停車場經營的招標。參加投標必須繳交押標金,乙公司乃向甲公司借款押標金新台幣五十萬。結果,甲、乙公司所使用之押標金支票係屬由甲公司戶頭所出具之連號支票。事後縣政府發覺押標金支票係屬同一戶頭所出具之連號支票,乃引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並引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九一五一六八二號函釋:「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並依同會工程企字第九二四三八七五號函解釋稱:「機關辦理採購,如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二、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本會依本法第三一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應不予發還或追繳。」從而認定甲、乙公司有同法第三一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遂決定甲、乙公司之押標金「不予發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