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下的司法改革中,省統管地方法院財政已成為重要方向。毫無疑義,充分、有效的財政支持是法院正常運作的物質基礎。長期以來,受到國家財政能力和財政結構、中央對地方司法工作的認識和定位的影響,中國基層法院的財政收入在經費來源上呈現以同級財政負擔為主的地方性色彩;在收入性質上,從社會主體直接汲取的訴訟費、罰沒收入等預算外收入成為法院經費的組成部分;在財政保障水準上,曾長期呈現一種保基本、保運轉的吃飯型狀態;在財政保障體制上,地方黨政機構對基層法院的經費預算和支出具有控制權。儘管這些長期存在的結構性特徵有其必然性和現實合理性,但對司法公正高效、法制統一目標實現帶來的弊端不可忽視。有鑒於此,當下正在進行的司法改革應當以實現法院財政的充分化、非外部化為基本目標,關照和解決這些實踐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