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三年不使用撤銷是商標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其理論依據是,由商標的識別功能所決定,只有在商業活動中真實使用的商標才是法律所要保護的商標,長期不使用的注冊商標已經失效,法律不應再提供保護。該制度體現了商標保護的理念,符合商標法的立法目的。按照體系化的要求,商標法的相關制度,如異議制度,商標註冊無效制度、侵權責任制度等,應當與該制度保持理論和邏輯上的一致性,而新商標法並沒有做到這一點。建議通過司法解釋和指導判例,確認異議程式中的被異議人、無效程式中的被申請人、侵權訴訟程式中的被控侵權人的不使用抗辯權,如果抗辯成功,應駁回異議申請和無效申請,以及侵權訴訟原告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