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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0801 (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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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人民欲舉辦有關證券投資講習者須為經主管機關核准」合憲
作者
月旦法學教室編輯部
中文摘要
行政院於二年十月九日依據證交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授權,修正發布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規定,舉辦有關證券投資之講習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種類範圍以經證期會核准者為限,是否侵害人民憲法第十一條言論自由權及憲法第十五條職業選擇自由權而違憲?
起訖頁
90-93
關鍵詞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
經濟性言論
、
職業選擇自由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801 (6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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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限制—信賴保護之主張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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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强制執行所生之袋地是否有民法第七八九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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